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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 分类:关于学会
- 发布时间:2021-09-23 14:2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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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医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湖南省医学会,英文名称为Hunan Medical Association,缩写HM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湖南省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省医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省医学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和学术自律自净建设。坚持民主办会原则,依法维护会员与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专业技术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建设健康中国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湖南省长沙市湘雅路3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医学学术交流,组织学术活动和医学考察等活动,密切学科间和学术团体的横向联合与协作。
(二)编辑主办《中国医师杂志》《国际泌尿系统杂志》医学学术类期刊;组织编写和出版医学科学普及读物、医学图书等各类资料及医学音像制品。
(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会员和其他医学科技工作者学习业务,不断更新医学科技知识,提高医学科学技术业务水平。
(四)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医学科普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卫生健康知识水平和自我保健能力。
(五)参与开展专科医师培训、考核等工作。
(六)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医疗损害鉴定等医学鉴定工作。
(七)开展医学科技项目及成果的评价评审和奖励工作,开展临床应用新技术的评价与论证工作,开展医学科技决策论证,提出医药卫生科技政策和工作方面的建议,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八)发展同国外医学学术团体和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九)开展医药卫生科学技术的咨询服务活动,举办医疗器械和医药科技技术展览,推动医学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十)发现、推荐和培养中青年优秀医学科技人才。
(十一)宣传、奖励在医学科技活动中成绩优异的会员,以及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会工作人员。
(十二)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技学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与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三)开展学风和医学伦理道德建设。
(十四)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类别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类,个人会员类别为普通会员、专科会员两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普通会员应为从事医学学科相关的工作,具备初级以上相应职称;专科会员应为本会普通会员中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本专业内具有较高学术影响者。
(四)单位会员:本省各市州医学会以及与本会专业有关,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与本会专业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本省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医药企业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并办理入、退会手续。
(五)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
(六)优先获得所在分支机构的学术会议信息及学术资料。
(七)专科会员除享有普通会员的权力外,还可优先被推选为中华医学会及本会分支机构委员、青年委员,国家级、省级专家库成员;优先被推荐参与国家级、省级专业奖项评比。
(八)单位会员可优先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国(境)内、外有关学术活动,优先取得本会的学术资料。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在本会的支持和协助下举办学术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专科会员除履行普通会员义务外,还参与本会组织的对湖南省卫生工作发展战略、政策、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等活动。参加本会承担的医学鉴定、医学科技成果评审评奖等工作,以及参加科普宣传、义诊等公益性活动。
(八)单位会员除履行第十一条第一至六条义务外,应邀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省内外及国际有关学术活动,支持本会事业的发展。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过期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决定会费标准。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五年,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届数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5年9月24日第十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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