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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医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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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医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 分类:组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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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湖南省医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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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6-09-01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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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经湖南省医学会第十五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医学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类别和条件

(一)会员类别

1.个人会员

(1)普通会员

(2)专科会员

(3)名誉会员

2.单位会员

(二)会员条件

遵纪守法,恪守科学道德规范,拥护本会章程,有意加入本会,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1.个人会员条件

普通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高等医学院校毕业,取得初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在医药卫生企事业单位(机构)工作者;

(2)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有关医疗、预防、卫生、医学教育等的管理工作者。

专科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本会普通会员中,取得副高级职称者;

(2)医药卫生企事业单位中,取得副高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工作者;

(3)在从事医药卫生事业相关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在专业范围内具有较高的学术影响;

(4)任省医学会专业委员会委员及以上职务;

(5)湖南省医学会专家库(医学鉴定、科技评审)成员。

名誉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我省医疗卫生行业“两院院士”;

(2)对我省医学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知名专家;

(3)已卸任的本会理事会会长;

(4)担任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主任委员职务。

2.单位会员条件

单位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本省各市州医学会及与本会专业有关,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2)与本会专业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本省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医药企业单位。

第三条 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

1.普通会员: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经本会会员服务部门审批,由本会统一管理;

2.专科会员: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或专业委员会审核推荐,报本会会员服务部门审批,由本会统一管理;

3.名誉会员:由本会专业委员会或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出推荐名单,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授予证书。

(二)单位会员

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常务理事会审批,批准后发放证书和牌匾。

第四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共有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2)参加本会的各类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3)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

(4)优先获得所在分支机构的学术会议信息及学术资料;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除共有权利外,专科会员和名誉会员还享有以下权利:

(1)加入本会相关专业分支机构;

(2)享有优先推荐为省级或国家级相关学术任职或专家的资格;

(3)可申报本会主办或推荐的各类科技项目;

(4)享受本会资助,获得参加学习国家级学术活动资格。

3.单位会员权利:

(1)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2)享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各类活动;

(3)推荐本会代表或理事、分支机构委员候选人;

(4)获得本会宣传报道;

(5)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在本会的支持和协助下举办学术活动;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义务

1.共有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执行本会和所在分支机构的决议、决定,完成其委托的工作任务;

(3)积极参加本会各类学术活动;

(4)按规定按要求缴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2.除共有义务外,专科会员和名誉会员还须履行以下义务:

(1)参与本会组织的湖南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战略、政策、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等活动;

(2)参加本会承担的医学鉴定、医学科技成果评审评奖等工作;

(3)参加本会组织的医学科普宣传、义诊、基层帮扶等公益活动;

(4)积极争取全国学术团体任职和全国性学术会议在湘召开。

3.单位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3)按规定按要求缴纳会费;

(4)对向本会推荐的候选人和项目承担审核监管义务;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条 会籍管理

(一)会员档案信息由本会统一管理,会员如有个人信息变更,须及时在会员系统进行修改。

(二)各类会员证书由本会统一印制。

(三)个人会员、单位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一年不缴纳会费或拒不参加本会及有关分支机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四)会员如有触犯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报常务理事会。

第六条 会费标准及使用

(一)会费标准

会费标准按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标准执行。

1.湖南省医学会普通会员会费按届次缴纳,每届5年(与理事会任期同步),每年40元,会费标准为每届200元/人。

2.湖南省医学会专科会员会费按届次缴纳,每届4年(与专业委员会任期同步),每年200元,会费标准为每届800元/人。专科会员若在其他专业委员会任职,应按最新的任职时间补缴专科会费。

3.名誉会员免收会费。

4.单位会费按年度缴纳,收费标准如下:

(1)副会长单位会员会费标准8000元/年;

(2)常务理事单位会员会费标准6000元/年;

(3)理事单位会员会费标准为4000元/年;

(4)普通单位会员会费标准2000元/年。

(二)会费使用

会费使用按照《湖南省医学会章程》规定业务范围使用,按《湖南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湖南省医学会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管理使用。

第七条 本办法的制定、修改、解释权属湖南省医学会,本办法自2026年8月20日起执行。

湖南省医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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