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科技评审 —
湖南省医学会医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湖南省医学会医学科研管理,促进医学科研工作发展,提高医务工作者医学科研水平,湖南省医学会设立湖南省医学会医学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为加强项目的管理,结合湖南省医学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医学会医学科研项目面向湖南省医学会会员开放,专门用于资助医学领域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管理遵循“依法合规,科学规范;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公开公正,择优支持;权责清晰,全程可溯” 的原则。
第四条 项目下设课题,每个项目依据实际情况确定课题类型及数量,项目以课题形式组织申报、遴选和实施。课题是项目的组成部分,按照项目总体部署和要求完成相对独立的研究任务,服务于项目目标。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资金的来源:
项目经费的筹集、使用与管理,按照湖南省医学会财务管理规定执行。项目资金的来源包括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资金支持、湖南省医学会自有项目资金等。
提供支持经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指定项目的课题承担单位和负责人,不得要求研究使用其生产或关联的产品。
第六条 资金主要用于:
(一)湖南省医学会开展医学科研项目有关活动的支出;
(二)课题承担单位开展课题研究支出。
课题经费支出是指与课题研究工作相关的、由课题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课题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和劳务费。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第七条 湖南省医学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设立资金专账进行管理。
第八条 湖南省医学会按照合同书要求将课题经费一次性或分期拨付至课题承担单位。
第九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第二十六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将课题研究经费纳入单位收支进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对课题经费进行单独列账、核算等管理。课题结束后应当进行财务决算。
第十条 课题负责人应当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经济合理的原则编制支出预算,在承担单位财务、科研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下,按合同书预算合理使用课题经费。
第十一条 课题承担单位及负责人应妥善保存相关财务票据,配合湖南省医学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课题承担单位及负责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合理使用课题经费,不得擅自挪用、克扣、截留,未经规定程序不得改变资金用途。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湖南省医学会设立医学科研项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项目的统筹管理;管委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项目的评审工作;湖南省医学会科研成果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管委会由学会领导及学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项目资金筹集,拟定项目资金发展规划;
(二)审定项目内容和预算;
(三)听取项目实施、考察、评估等情况汇报,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四)审批项目的终止、撤销等重大变更事项;
(五)监督项目整体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湖南省医学会医学科研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项目下设课题的评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课题申报、中期检查、验收及结题的技术性评审;
(二)对课题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技术问题进行处理;
(三)对改进和完善项目管理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湖南省医学会科研成果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管理的日常工作,具体包括:
(一)执行管委会决议;
(二)制定项目实施的相关规章制度;
(三)进行项目日常管理,组织项目下设课题的申报、评审、中期检查、验收等工作;
(四)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课题申请与遴选
第十七条 湖南省医学会根据医学科技发展趋势和临床需要,制订重点研究目标、优先资助领域等设立项目,针对相应项目发布课题申报通知。
第十八条 课题负责人的要求:
(一)课题负责人应为湖南省医学会会员及申请单位在职人员;
(二)课题负责人具备良好的科学研究职业道德,无科研诚信失信、科研不端等行为记录;
(三)课题负责人应从事实质性的研究工作,具备完成课题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能够保证有足够的时间用于研究;
(四)课题负责人同一年度内只能主持一项本项目资助的课题。未按期结题的,不得申报新的课题。作为课题参与人,同一年度最多只能参与两项本项目资助的课题研究。
第十九条 课题申请单位的要求:
(一)申请单位应为我省独立法人单位,具备开展课题研究所需的基础和条件,具有健全的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科研伦理审查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二)申报单位应按湖南省医学会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三)符合申报要求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已获资助项目,不再申请本项目课题。
第二十一条 课题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符合医学伦理规定;
(二)符合生物安全、科技安全相关规定;
(三)符合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的相关规定;
(四)符合国家有关部委对临床医学科研活动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湖南省医学会科研成果管理部门负责项目下设课题的形式审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形式审查:
(一)申请者不符合规定的申请资格的;
(二)申请课题内容不符合项目要求的;
(三)申请材料撰写不符合要求的;
(四)申请者近5年内承担的科研项目有不良记录的;
(五)其他不符合申请通知要求的。
第二十三条 湖南省医学会组织评审委员会对项目下设课题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资助课题并发布通知。
第二十四条 湖南省医学会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书,并根据课题进展情况向课题承担单位分期拨付课题研究经费。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项目管理工作的公正、公平,在评审中须执行以下回避制度:
(一)课题管理者回避。在立项、课题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中,相关管理人员与课题负责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评审专家的回避。与评审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或评审对象因正当理由而事先申请需回避的专家应当回避。
第五章 课题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督促课题负责人按照执行书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课题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为了适应课题实施,在不影响课题整体目标的情况下,课题承担单位可根据课题实施情况自行调整课题预算各部分支出比例,履行本单位预算调整审批程序,调整方案应报湖南省医学会备案。
课题开展过程中,课题承担单位及课题负责人等研究者要充分尊重受试者或研究对象的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不能以课题名义违规向受试者或研究对象收取与研究相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 湖南省医学会可根据需要组织有关方面对课题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八条 课题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课题负责人。特殊情况确需变更者,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课题负责人的申请并说明理由,报湖南省医学会批准。未经批准而变更课题负责人的,湖南省医学会有权终止该课题。不允许课题负责人将课题转至其他单位开展。
第二十九条 课题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更改研究目标,确需调整的,课题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课题承担单位审核后报湖南省医学会批准。
第三十条 由于不可控制的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课题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1次,且原则上期限不超过1年。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于课题研究到期前半年以上提出延期申请,经课题承担单位审核后报湖南省医学会批准。
第三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应按照课题计划,组织科研团队开展研究工作,定期向湖南省医学会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三十二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按照课题合同书的要求,组织课题实施,确保课题按期完成。
第三十三条 湖南省医学会对课题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十四条 在课题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事项变更,课题负责人及承担单位及时向湖南省医学会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 课题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
第三十五条 湖南省医学会对所有资助课题开展中期检查。课题承担单位须按湖南省医学会的相关要求提交课题中期进展材料,湖南省医学会组织专家对课题进展情况进行会议评审或现场查验;必要时可要求课题承担单位委托课题负责人汇报和答辩。
湖南省医学会向中期检查合格的课题承担单位拨付研究经费中期款。中期检查不合格的,湖南省医学会有权终止研究,并视情况收回全部或部分已拨付课题研究经费。
第三十六条 湖南省医学会对中期检查合格的课题在研究到期后开展结题验收。结题验收可采用会议评审或现场验收的形式进行。课题承担单位须按湖南省医学会的相关要求提交课题结题材料。湖南省医学会组织专家对课题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必要时可要求课题承担单位委托课题负责人进行汇报和答辩。验收结果分验收通过,整改后通过和验收不通过。
湖南省医学会向验收通过的课题拨付研究经费尾款,课题结余经费原则上应用于原课题研究的后续深化、成果转化等研究。结余经费的使用由课题承担单位负责管理,并接受湖南省医学会的监督。对于整改后通过的课题,湖南省医学会可根据经费实际使用情况拨付研究经费尾款;对于验收不通过的课题,湖南省医学会停止经费拨付并有权收回全部或部分已拨付课题研究经费。
第七章 课题终止与撤销
第三十七条 课题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湖南省医学会可终止或撤销课题,停止后续拨款,并有权收回已拨付课题研究经费:
(一)课题撤销的情况:
1.未按要求完成合同书或未通过伦理审查或按规定提供相关伦理审核文件的;
2.课题申请或执行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生物安全或科技安全要求行为被举报并核实的;
3.课题执行过程中出现科研经费套用、挪用及经费造假等违规违纪情况的。
(二)课题终止的情况:
1.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课题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课题执行书约定的考核指标的;
2.因课题研究的关键结论已由他人发表等原因,致使研究已无必要的;
3.因课题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离职、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课题无法继续进行的,且无合适人选接替的;
4.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导致课题无法进行的;
5.课题承担单位或课题负责人存在不配合监督检查等湖南省医学会认为不适合继续进行的情况的。
第八章 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
第三十八条 在项目管理全过程中,应遵循国家对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的有关规定以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等法规,具体按国家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的行为作为科研诚信失信行为记录留存,在一定期限内或无限期取消相应单位和/或个人日后申报课题和/或获得资助的资格。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湖南省医学会建立项目课题信息公开机制,积极推进项目课题基本信息的网上公开,接受行业和社会监督;采用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等方式对课题进行监督管理。
课题承担单位根据研究情况应对课题执行情况进行督促和年度自查。
第四十一条 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在研究实施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湖南省医学会将予以终止或撤销课题、追回已拨经费、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报资格并记录科研诚信失信行为等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章 研究成果应用及知识产权归属
第四十二条 发表研究成果时应注明“本课题获湖南省医学会科研项目资助”,并标注相应编号。
所有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由湖南省医学会授予课题承担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方式进行成果转化,并取得相应的收益。同时,在特定情况下,湖南省医学会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提供支持经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对研究产生的成果和所取得的知识产权有优先受让权。
第四十三条 课题承担单位须建立规范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课题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经湖南省医学会第十五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湖南省医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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