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科技评审 —
湖南医学科技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医学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保障奖励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湖南医学科技奖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医学科技奖的组织管理、推荐评审、异议处理等所有活动,除遵守《章程》规定外,均须符合本办法的具体要求。
第三条 湖南医学科技奖的管理工作遵循依法、规范、严谨、高效的原则,确保奖励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维护奖项的学术声誉和社会公信力。
第四条 湖南医学科技奖授予在湘的个人、组织或者与在湘个人、组织合作的其他地域的个人或组织。其中,第一完成人应当为全职在湘工作的个人,第一完成单位注册地或登记地应当在湖南省内。
第五条 湖南医学科技奖是授予医学科技工作者和单位的荣誉,授奖不决定科学技术成果的权属。
第六条 湖南省医学会享有依法开展奖励活动及如实宣传、推介获奖成果和获奖者的权利。宣传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到安全、保密、适度、严谨。获奖项目不得以湖南医学科技奖的名义做产品广告。
第七条 为不断提升湖南医学科技奖的办奖质量和社会影响,湖南省医学会可与高水平医学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等机构和组织开展相关合作。
第八条 湖南医学科技奖的评审奖励活动资金来源于社会捐赠、资助及湖南省医学会自有资金等,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湖南医学科技奖奖励委员会负责湖南医学科技奖的领导和重大决策,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年度奖励实施方案与评审规则;
(二)审议并批准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裁决评审及异议处理过程中的重大争议事项;
(四)决策其他需由奖励委员会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湖南医学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负责湖南医学科技奖评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湖南医学科技奖推荐项目的评审工作;
(二)根据评审标准,独立、客观、公正地评价推荐项目的科学价值、技术水平和实际贡献;
(三)提出拟授奖项目、人员及等级的建议名单,并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四)对湖南医学科技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专业技术问题进行处理;
(五)对改进和完善湖南医学科技奖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湖南医学科技奖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奖励活动全过程进行独立监督,其具体职能包括:
(一)监督推荐、形式审查、评审、公示等各环节的程序合规性;
(二)受理并调查核实有关违规违纪、科研诚信等方面的投诉举报;
(三)监督回避制度的执行。
第十二条 湖南医学科技奖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称奖励办)为湖南医学科技奖的办事机构,负责湖南医学科技奖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湖南医学科技奖奖励委员会的决议;
(二)负责湖南医学科技奖的通知发布、形式审查、评审、公示、异议处理、奖励决定发布颁奖等组织工作;
(三)负责湖南医学科技奖评审专家库的建设与维护;
(四)负责湖南医学科技奖推荐单位、完成单位、科研管理人员有关科技奖励管理的培训工作;
(五)承担湖南医学科技奖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湖南省医学会建立覆盖相关学科和领域的评审专家库,并及时更新。评审专家应当精通所从事学科、领域的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
第十四条 湖南医学科技奖评审委员会根据每年评审工作的需要设立相应的评审组。参与评审活动的评审委员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第三章 奖励范围与标准
第十五条 湖南医学科技奖包括以下奖项:
(一)医学科学技术奖;
(二)青年科学技术奖。
第十六条 湖南医学科技奖医学科学技术奖授予在基础医学、临床医学、预防医学与公共卫生学、药学、生物医学工程学、中西医结合医学等领域,为防治疾病、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七条 青年科学技术奖授予在上述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青年人才。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在推荐当年1月1日男性应未满40周岁,女性应未满43周岁。
第十八条 评审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科技创新质量、贡献和绩效为核心的评价导向,坚持树立良好学风,坚持诚实守信、质量优先、宁缺毋滥。
第十九条 湖南医学科技奖医学科学技术奖评审标准如下:
(一)在医学科学技术研究中完成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的项目,应注重前瞻性、理论性,其授奖等级根据科学发现程度、主要学术思想和观点被他人认可的情况、主要论文和专业著作的影响以及对推动学科发展的作用等方面进行评定。
(二)在医学科学技术研究中完成医学科学技术创新或研制重要医学技术发明,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的项目,应注重创新性、实用性和效益性,其授奖等级根据创新程度、技术发明的新颖性与创造性、技术难度及水平、技术经济指标的先进程度、推广应用程度、已获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和对科技进步的推动作用等方面进行评定。
(三)创作优秀医学科学技术普及作品的项目,应根据科普作品的创新性、创作编辑难度、社会效益、普及程度及示范作用等方面进行评定。
第二十条 湖南医学科技奖青年科学技术奖的授奖不分等级,评审标准参照第十九条执行。
第四章 推荐与受理
第二十一条 湖南医学科技奖实行推荐制度。本省范围内各高等医药院校、部属及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各市州医学会等可作为推荐单位。
第二十二条 推荐单位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严格按照《章程》、本办法及年度通知要求的条件、标准遴选项目。
(二)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前置审查。
(三)在推荐单位及项目主要完成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出具书面推荐意见,承诺承担相应的信誉责任。
第二十三条 推荐湖南医学科技奖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所含主要技术内容应为本项目独有,且未在省部级及以上奖励和湖南医学科技奖获奖项目中使用过,也未在本年度湖南医学科技奖其他推荐项目中使用。
(二)由各级财政经费或其他经费支持的各类计划项目成果,应当在项目整体验收通过后推荐;
(三)应用性技术成果应当经过实践验证并且整体技术已推广应用一年以上。
(四)对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审批要求的项目,如新药、生物制品、医疗器械等,必须取得主管部门批准,且应获得批准一年以上;
(五)医学科普作品应公开出版发行一年以上,并符合国家出版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湖南医学科技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成果的研究过程中,主持或参与研究方案的制订及组织实施,并提供技术、经费或设备等条件,对该项成果的研究起到重要作用。
(二)在项目研究、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
第二十五条 湖南医学科技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发现与阐明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创立科学理论和学说;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二)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并指导工作;直接参与项目研究并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贡献;在直接参与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或在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技术实施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
(三)对医学科学技术普及作品的创作、推广普及等做出创造性贡献(仅针对医学科学技术奖医学科学技术普及类项目)。
第二十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推荐:
(一)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秘密,或因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等不宜公开的;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或相关法律法规的;
(三)存在科研失信行为,被禁止参与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四)存在知识产权、完成单位或人员等方面争议,且争议未解决的;
(五)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科技奖励的项目。
第二十七条 已获得各级政府奖励、省级及以上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不得再推荐本奖。当年同时推荐上述奖励和湖南医学科技奖的项目,由上述奖励机构公告为建议获奖项目后,自动终止湖南医学科技奖的评审奖励程序。
第二十八条 各级行政部门不得作为湖南医学科技奖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五章 评审
第二十九条 湖南医学科技奖的评审程序如下:
(一)形式审查:由奖励办负责对推荐项目的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结果在湖南省医学会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初评:湖南医学科技奖评审委员会根据奖种及专业设置评审组,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行初评。初评采取网络评审的方式。
(三)终评:终评采取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医学科学技术奖一等奖、青年科学技术奖须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到会委员同意,二等奖、三等奖须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到会委员同意。
(四)结果公示:评审结果在湖南省医学会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批准发布:湖南医学科技奖奖励委员会对评审结果及公示情况进行综合审定,批准后发布。
第三十条 项目第一完成人和第一完成单位可在终审前的任何阶段以书面公函的形式提出退出后续评审的申请,公函须按要求签名盖章。
第三十一条 湖南医学科技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推荐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项目推荐单位可提出回避申请。
第三十二条 评审委员应遵守评审纪律,恪守学术道德,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项目持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以实名、书面形式向湖南省医学会提出,并提供清晰的事实依据和必要的证明材料。逾期或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和电话;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对无法核实异议提出者身份的署名异议,视同匿名。逾期、匿名或冒用他人名义提出异议的,或不能提供明确的证据或可查证线索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提出公示项目存在数据及结论等不实、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涉及科研诚信、科研伦理、学术不端等问题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对评审结果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六条 监督委员会负责异议的接收与形式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应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情况。
实质性异议由监督委员会会同推荐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后移交原评审专家组复核并出具意见。非实质性的异议由监督委员会组织调查核实。
第三十七条 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 推荐单位应当承担推荐项目异议处理的责任。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报送监督委员会审核。监督委员会可以组织评审委员、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九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相关各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四十条 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异议处理程序的项目不予进入终审。
第四十一条 监督委员会根据复核或调查结果形成处理建议,报请奖励委员会裁决。处理决定将书面通知异议方和项目相关方。
第七章 授奖
第四十二条 湖南医学科技奖医学科学技术奖设一、二、三等奖。
一等奖不超过8项,二等奖不超过16项,三等奖限额依据推荐项目情况在年度方案中确定。对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一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12人,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9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三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授奖单位不超过3个。
湖南医学科技奖青年科学技术奖不分等级,每年授奖不超过5项,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8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
第四十三条 湖南医学科技奖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结果,做出对获奖项目及等级的奖励决定,并颁发证书、奖金。奖金数额以当年湖南省医学会奖励决定为准。
第八章 撤销机制与罚则
第四十四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申报成果存在数据、材料等造假行为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湖南医学科技奖的,依据《章程》第二十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十五条 禁止任何个人、组织进行可能影响湖南医学科技奖推荐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湖南医学科技奖项目完成人、推荐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评审委员、评审活动的组织者及其工作人员等进行可能影响湖南医学科技奖推荐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由湖南省医学会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经湖南省医学会第十五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湖南省医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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