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科技评审 —
湖南医学科技奖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医学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医学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我省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健康湖南建设,不断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湖南省医学会的医学科技奖励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及科教兴国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科学家精神。鼓励团结协作、自主创新,鼓励攀登医学科学技术高峰,促进医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医学科学知识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医学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条 湖南医学科技奖应当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面向人民生命健康。
第四条 湖南医学科技奖是由湖南省医学会设立并承办的全省性医学科技奖项,遵循依法办奖、公益为本、诚实守信的原则。奖项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二章 奖励设置
第五条 湖南医学科技奖包括以下奖项:
(一)医学科学技术奖;
(二)青年科学技术奖;
第六条 湖南医学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七条 评审标准
(一)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项目:重点评价其科学发现的价值、理论前瞻性及国内外学术界的认可度。
(二)医学技术创新或重要发明、成果转化项目:重点评价其创新性、技术先进性、推广应用程度、所获经济社会效益及对行业进步的推动作用。
(三)医学科普作品:重点评价其创新性、创作难度、社会效益、普及程度与示范作用。
第八条 奖励数量遵循少而精的原则,从严控制。各等级奖项的具体授奖数额,由湖南医学科技奖奖励委员会根据当年度推荐项目的数量和质量在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
第九条 湖南医学科技奖向获奖个人和组织颁发荣誉证书,并可对获奖项目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奖励经费来源于非财政性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在奖励活动中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收取费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湖南省医学会作为设奖者和承办机构,全面负责本奖的设立、运行和管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湖南省医学会设立湖南医学科技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奖励工作的领导和重大事项决策。奖励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湖南省医学会相关办事机构提出建议,报会长批准。
奖励委员会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奖项的评审工作;聘请相关人员组成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奖励推荐、评审、异议处理等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四章 推荐与评审
第十二条 湖南医学科技奖实行推荐制度。本省范围内的各高等医药院校、部属及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各市州医学会等可作为推荐单位。
第十三条 推荐单位应根据本章程及相关推荐要求,负责推荐项目的遴选和材料审核,并对所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推荐项目在推荐前,应当分别在推荐单位及完成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已妥善处理方可推荐。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推荐湖南医学科技奖:
(一)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秘密,或因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等不宜公开的;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或相关法律法规的;
(三)存在科研失信行为,按照国家及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四)存在知识产权、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且争议未解决的;
(五)其他不符合推荐要求的情形。
第十六条 评审程序包括形式审查、网络评审(初评)、会议评审(终评)和结果公示。评审结果在湖南省医学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实行回避制度。与推荐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评审委员应主动申请回避该项目的评审。
第五章 异议处理与撤销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并提供必要证明材料。逾期或匿名异议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湖南省医学会负责异议的受理。监督委员会会同相关机构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处理结果报告奖励委员会及评审委员会,同时通知异议提出方和项目相关方。
第二十条 对通过剽窃、侵占他人成果,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由湖南省医学会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予以通报批评;相关责任人记入科研诚信档案。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奖的章程、评审结果、办公场所和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均通过湖南省医学会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本奖的设立和运行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湖南省医学会第十五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湖南省医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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