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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医学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湖南省医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是广大会员意志和利益的代表,依照本办法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包括理事、被推荐的会员代表,以及有关部门、单位的专业人士等。
第三条 代表选举工作应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
第四条 会员代表数量,原则上不少于理事人数的3倍。
第二章 代表的条件
第五条 代表必须是本会的正式会员(含单位会员指定的代表),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在医学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或影响力,学风正派,敬业奉献,关心并支持医学事业发展。
(三)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会员群众基础,能真实、充分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四)拥护《章程》,积极参与本会活动。
第三章 代表的权利与职责
第六条 会员代表有权参加会员代表大会,享有以下权利:
(一)审议会员代表大会各项决议、报告或议题;
(二)参加理事会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三)提出对本会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四)会员代表大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会员代表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出席会员代表大会,认真审议大会各项报告和议案,履行会员代表职权;
(四)会员代表大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代表的产生程序
第八条 会员代表的推荐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代表名额原则上按比例分配:
(一)各市州医学会:作为地区性团体会员,负责组织本地区的代表选举;
(二)本会团体会员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的代表选举,优先推举在学会专业委员会任职的专家;
(三)上届理事会负责人、常务理事、名誉职务人员等可作为代表或通过推荐渠道产生。
第九条 理事会根据本办法规定对会员代表情况进行确认,确认内容包括:
(一)会员代表是否满足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二)会员代表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三)是否存在违法犯罪及其他不良记录。
第十条 会员代表的产生工作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完成,会员代表的确认工作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日15天前完成。
第五章 代表的监督与终止
第十一条 对会员代表推举、推荐过程中发现的不良现象和不正之风,任何会员都有权向秘书处举报,秘书处应及时调查并向理事会汇报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代表在任期内出现违法违纪、严重违反学会章程等情形的,经秘书处核实,常务理事会批准,可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医学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2025年8月29日湖南省医学会第十四届第十五次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即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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